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组〔2016〕58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工委、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办公室: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关系全面从严治党、严格遵守党章党规的一件大事。近年来,全省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不断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党员迟交、少交、不交党费,少数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不规范、不严格等问题仍然存在。为严肃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工作,中央组织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组通字〔2016〕33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学习教育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并切实抓好问题整改。为认真落实组通字〔2016〕33号文件精神,以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引导和督促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充分发挥党费收缴工作的教育功能和政治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交纳党费的标准和要求
根据中组发〔2008〕3号文件、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组电明字〔2016〕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党费收缴的基数和标准等有关问题重申和明确如下。
(一)明确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具体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其中列入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和医疗保险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必须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此外,临时性收入(临时性的津贴和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为计算基数。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离退休费总额具体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计算基数。养老金总额具体包括:基本养老金(含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二)明确交纳党费的标准
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包括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至1元。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在村任职、有固定补贴收入的村干部党员和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应当参照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的标准交纳党费。
员工党员(含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员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按国家规定领取普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普通奖学金为计算基数,参照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的标准交纳党费。
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已在流入地就业的,参照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的标准交纳党费;对未就业的、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对于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二、坚持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党员应当充分认识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党员意识,做到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自觉。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党费,条件具备的还可以采取网上支付的形式交纳党费。
按时。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当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延。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少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按照规定收缴党费作为必须履行的职责,督促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各地各部门上缴省委的党费,必须于次年3月底前汇入省委的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对不按时、不按标准缴纳党费的党员个人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严格规范党费的使用和管理
党费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并做到公开透明。党费主要用于党员培训,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要严格党费使用审批程序,凡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要建立使用党费年初预算制度、年终决算制度和审批制度。基层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要严格掌握、专款专用,做到开支合理、账目齐全。
党费管理要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制度,严禁个人长期保管现金。党费必须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存入指定银行,严禁把党费同行政经费等其他经费混在一起管理。各市州委组织部和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地本部门上年度党费统计年报工作,并将党费统计年报表连同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报送省委组织部。报告内容为: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建议等。
四、认真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
按照中央组织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今年6月至12月,我省将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这次专项检查,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自查自改为主要方式,发现问题,立行立改。一要严肃认真开展自查。党支部要对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党员2008年4月以来交纳党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主动、足额交纳党费的要给予提醒,教育党员该补交的要主动补交,原则上不要代扣代缴。基层党委要督促指导、协调帮助所属党支部搞好自查工作,同时查找和解决自身党费收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把党费自查工作纳入学习教育督查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二要区分不同情况整改。对因不了解党费规定而没有足额交纳党费的,教育引导其主动补交。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要求,党员实际补交党费的具体时间从2008年4月1日开始计算。对补交党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和其他群体中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少补交或不补交。对补交数额较大、一次性交纳确有难度的,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分期补交。对未经党组织同意少补交甚至不补交的要严肃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置。三要严格执行党费工作制度。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组织和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每年要在党员大会或党代会、党务公开栏上公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要扎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要对照做合格党员的标准和要求,向党员讲清楚自觉主动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讲清楚党费收缴的具体政策规定,讲清楚补交党费的时间、标准和要求,及时帮助党员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防止工作简单化。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对检查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研究,把握不准的要请示报告。对这次党费专项检查的相关情况,以内部掌握为主,不得对外宣传报道。
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请于2017年1月底前报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2016年6月8日
上一条: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共产党员“政治生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印发《公司党委两级中心组学习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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