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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义主义公司党员发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司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健全发展党员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制,保证党员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并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发生违反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分别追究其在培养教育、考察谈话、审查研究、党员转正、档案管理等环节的领导或工作责任;对出现问题的发展对象或党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对党总支及其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
、没有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上报发展的;
2
、上报党员发展对象前,没有经集体研究的;
3
、明知发展对象不具备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仍上报党委审批发展的;
4
、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5
、对《入党志愿书》和相关材料未能进行认真审查,发展党员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较多的;
6
、因党总支原因,未及时掌握新进教师或新生党员情况,而延误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
7
、发展的新党员递交入党申请书不满一年或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
8
、未及时对发展对象按要求进行政治审查的;
9
、发展对象没有经过公示,或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但没有及时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 
10
、对发展对象了解不细,考察不实的; 
11
、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预备党员转正决议等没有及时审批的;
12
、未能按要求将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材料及时归档的,发展党员材料丢失的;
13
、其他违反发展党员有关规定的。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对党支部及其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
、不坚持党员标准,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申请入党人推荐入党的;
2
、未按发展党员程序发展或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未坚持群众路线,由少数人说了算的;
3
、未能认真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的,或在发展党员材料中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发展条件的对象上报发展的;
4
、经党总支审查,《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或转正材料问题较多的;
5
、没有对培养对象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或没有指派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的;
6
、未能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作考察记录的;
7
、未经集体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或将申请入党未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
8
、确定党员发展对象时未进行民主推荐、共青团推优和公示的,或者民主推荐未过半数的; 
9
、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按规定方式进行表决的;
10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不规范、涂改明显,或相关入党材料缺失仍上报的;
11
、未及时将支委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大会决议及有关材料上报党总支的;
12
、未能及时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且无考察材料的;
13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提交转正申请后,未能按时讨论其转正的;
14
、其他违反发展党员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进行责任追究:
1
、未能认真了解发展对象或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及相关情况,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
2
、未能定期与培养对象或被介绍人进行谈话,对其进行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的;
3
、已知培养对象或被介绍人有不良反映,而故意对党组织隐瞒事实的;
4
、没有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培养对象或被介绍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的;
5
、未认真负责地填写培养对象考察记录的或在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与事实不符意见的;
6
、未能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情况的;
7
、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未能继续做好教育帮助工作的;
8
、其他违反发展党员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对发展不合格党员的责任者的问题调查、责任认定和组织处理,由责任者所在的党总支负责,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组织部会同纪委具体实施。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责任个人和党组织要写出书面材料,在党总支或党支部委员会上深刻检查,必要时有关情况要在全校通报。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要向上一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并制定改进措施。对通过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接收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第七条    被追究的党组织,本年度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被追究的发展对象,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列入发展对象;被追究的预备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八条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渎职、搞不正之风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事实和情节,给予党内相应的纪律处分;发展党员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党组织要限期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针对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必要时要对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第九条    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30天内处理完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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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7-01 阅读: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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